将降低法国上市公司外商投资控制权门槛的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从欧盟的限制性政策到中国的最惠国投资政策
1966 年 12 月 28 日颁布的对外金融关系法是法国第一个控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该法的目的是协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防」与「法国对外国资本的开放」两者间的关系。另外,该法还确立了法国与外国资本之间自由金融关系的原则,如今,这个原则已被编入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L 151-1 条。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授权政府通过法令(decree)规范外国投资在法国的设立或清算是否要先经过事先申报、许可或是受到政府管控。
随后,1967 年 1 月 27 日和 1980 年 8 月 4 日的法令引入了事先申报制度(该法令规定在某些领域中,政府部门推迟投资的权力不对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适用);1990 年 1 月 15 日的法令引入了默许制度,进而引入了事先批准制度、强制令和制裁制度,以及设立25%的投资控制门坎。
由于 Covid-19 疫情引发的危机,2020 年 7 月 22 日的第 2020-892 号法令暂时将外国投资控制门槛从 25%降至 10%,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随后,202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第 2021-1758 号法令将这一降低门槛的适用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在,2022 年 12 月 23 日的第 2022-1622 号法令再次将 2020 年 7 月 22 日法令的适用期延长一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延期决定于 12 月 24 日在《法国官方公报》上公布(JO RF, 24 déc. 2022, texte n° 16)。
法国经济财政数位工业部在新闻稿中解释说,会采取这一措施是因为能源危机。
为了解法国对外商投资的控制机制,我们将(1)回顾法国管制外商投资的原则和条文,以及(2)讨论外商在法国进行投资的资格条件。最后,由于欧盟的法规直接适用于法国,我们将(3)对欧盟的限制性外商投资政策和中国的优惠性外商投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1. 原则和规定
根据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L 151-3 条的规定,外国投资在法国从事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活动或从事《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3 条所列活动的,必须事先获得经济部的批准。第 R 151-2 条第 3 款规定,需要事先取得经济部批准的情形为投资者(「投资者」的定义參第 R 151-I 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联合持有一家受法国法律管辖的上市公司 25%投票权的情况。
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R 151-3 条所指的活动具体如下:
与军事用途的武器、弹药、火药和爆炸物或战争物资等有关的活动;
与 2009 年 5 月 5 日欧盟理事会第 428/2009 号条例附件四所列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有关的活动;
掌握国防机密的实体开展的活动;
在信息系统安全领域开展的活动,包括作为分包商为公家机关或是私人机构管理重要设施;
代表国防部直接或通过分包合同签约生产敏感商品或提供敏感服务的实体所开展的活动;
密码学活动;
与能够拦截通信、能远程侦测通信或是捕捉计算器数据的技术设备或装置有关的活动;
与评估中心根据 2002 年 4 月 18 日第 2002-535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对信息技术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认证有关的活动;
赌博领域的活动–赌场除外;
旨在打击在恐怖活动中非法使用病原体或毒剂的活动;
涉及数据处理、传输或存储的活动,而这些数据的泄露可能会影响敏感活动的开展;
与保障以下各项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物品或服务有关的活动:
- 能源供应
- 供水
- 运输网络和服务
- 太空活动
- 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运行
- 国家警察、宪兵和民间民事安全部门的职责,以及海关和经批准的私营保安公司的公共安全任务;
- 《国防法》所定义的对国家至关重要的机构、装置和设施(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
- 保护公众健康
- 食品安全
- 出版、印刷或发行政治和一般新闻出版物。
关键技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半导体、量子技 技术、能源储存和生物技术以及生产可再生能源所涉及的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涉及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活动。
2. 进入IEF 程序的情形
如果一个外商投资案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会进入 IEF(Investissements Étrangers en France)程序:
2.1. 投资者
投资者必须是任何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非法国税务居民的法国自然人,或是受外国实体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任何外国或法国实体。
在投资者控制链中的所有个人和实体(直接控制或最终控制)均会被视为投资者(《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1 条)。
2.2 拟进行的交易
投资必须符合法国《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2 条规定的交易,包括
根据《法国商法典》第 233-3 条规定,取得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的控制权,无论这个外国投资者是否为欧盟籍。
全部或部分收购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的分支机构,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否为欧盟籍。
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协同取得一个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 25% 以上的投票权,但仅限于投资者来自欧盟以外的情况。
2.3 目标公司业务性质
投资必须涉及根据法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实体,且该实体从事敏感业、或它的活动属于《货币与金融法》第 L. 151-3 条以及第 R. 151-3 条规定的范围。
只要以上其中一项条件不符合,则这次的投资就不需要获得批准。
3. 比较欧盟与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管:从欧盟为保护战略行业而设立的保护措施到中国自由透明的制度
2019 年 3 月,中国和欧盟都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规范框架进行了改革。
3.1 在中国,随着中国努力建设新项目和进一步开放经济,邓小平时代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三部法律[1]已无法应对中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
2019 年 3 月 15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的目的是放宽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使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本土企业 「几乎享有同等待遇」,而所谓的「负面清单」则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该法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在为外商投资中国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框架,同时促进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根据该法第 4 条规定,外国企业将获得「准入前国民待遇」(即不因国籍而区别对待)。
此外,还引入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中国法律「个案处理」的制度,从而引入了自由制度和透明原则。
与法国或欧盟的情况不同,公司将不再根据其所有权而被监管,而是根据谁控制了公司来进行监管。因此,由中国公民控制的在华外国公司将被视为中国公司。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外国投资者建立一个可预测和透明的商业框架,同时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它还保证了国家层面的公平待遇和公平的市场条件。
该法第 9 至 19 条制定了促进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第 20 至 27 条制定了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28 至 53 条制定了管理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36 至 42 条则涉及法律责任和附录。
值得回顾的是,2018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而当时中国正处于与美国的贸易战之中。
3.2. 在欧盟,新的第 2019/452 号条例(Regulation)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欧盟公报》上公布。该条例建立了审查外国直接投资欧盟的框架,并于公布后的第 20 天生效,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适用。该条例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外国投资地,其中大部分的投资产业都是新兴产品。
中国对欧盟的投资增长了七倍,尤其是在新技术领域,这样的现象促使欧盟为了筛选投资而推出了新的监管框架。
新条例的目的是通过信息交流建立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同时建立一个互相支持的系统,并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对外国投资进行过滤。
该条例鼓励各国在筛选外国直接投资方面进行合作,例如就共同的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
此外,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还可以对注入成员国的外资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可能会对欧盟的计划产生影响[2]。
尽管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外商在其境内的投资,这个条例希望能保护能源、水、交通、电信、数据、媒体、空间、金融、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卫生、生物技术、科技、国防和食品安全等战略部门。
中国公司在欧洲众多关键基础设施中拥有股份,包括港口、机场、电力公司、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场以及电信公司。尽管欧盟采取了严厉措施,但中国公司目前仍在欧盟国家(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和德国)的港口码头以及法国图卢兹等机场拥有股份。
虽然欧盟对中国投资欧洲大陆的关键基础设施有所顾忌,但真正令人担忧的其实是数位技术领域。欧洲依赖中国的技术,以及电力网络、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而且跨国公司也十分青睐中国的数字技术。中国现在是欧盟 27 个成员国讨论的主题,它们认为中国不仅是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伙伴,也是正面的竞争对手。欧盟成员国担心中国会投资他们的基础设施,而他们认为中国绝不会允许欧洲公司投资中国的基础设施。
只有时间才能证明这一点。无论如何,今天的中国对外国投资实行自由透明的制度;相反的,欧洲为了保护战略部门而正在加强保护。
关于作者:
Yadhira Stoyanovitch 律师是一名法学博士,拥有国际私法(国际商业和合同法)的法国高等研究文凭,毕业于欧洲高等国际研究学院。Yadhira 有近10年的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研究员(法国研究和高等教育部)和公司律师(ADEME法律和总务部负责人)负责人)专业经验,随后于1992年创建了自己的事务所并加入了巴黎律师协会。
专业领域:商法和国际合同、建筑和房地产法、国际家事法、环境法(工业废物的处理和弃置)和能源(能源生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自产和热电联产)。
工作语言:法语、英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外资企业法》(WFOE,1986)
[2] 如果该条例在 2016 年就已存在,中远集团在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业务肯定会成为欧盟委员会意见的主题。事实上,中国对欧洲港口的兴趣正是该条例获得通过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