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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Roman Jüngling

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解读

在德国,所谓「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定义是:外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而投资的目的是对企业的业务产生重大且长久的影响。如果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通常是公司)10%(有时是 20%)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则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在这个定义下,投资组合(Portfolio Investment)就不能算是FDI了,因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组合中并不影响德国企业的业务。


FDI法律规范

有鉴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德国对外国投资抱持着十分欢迎的态度。但是,有些外国投资却是有危险性的,所以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保护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 BMWK)可能会对一些计划中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特别是当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购买德国公司股份时,而BMWK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权力和投资审查程序(Investmentprüfverfahren)被规范在《外贸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和《外贸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这两部法典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有两种不同的程序,即跨部门审查程序(sektorenübergreifendes Prüfverfahren)和特定部门审查程序(sektorenspezifische Prüfverfahren)。


跨部门审查程序: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外的投资

依据AWV§§ 55 et.第 4 节第 1 条第 4 款和第 4a 款以及AWG 第 5 节第 2 款,如果投资者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外,则适用跨部门审查程序。

AWV 第 55 节第 1 条规定,如果非欧盟居民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德国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德国公司AWV第 56 节所指的股本,联邦部可以评估这个交易是否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与欧盟项目或计划有关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影响:AWV第 55a 条第 1 款列出了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如果外国投资者获得的股份或投票权达到 10%或 20%的门槛(门坎高低取决于AWV§ 55a Sec. 1规定),则这个投资案必须向联邦部报告。反之,如果没有达到报告门坎,就没有报告义务。另外,如果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股份或投票权达到 25% 的门槛,则应申请合规文件 (Unbedenklichkeitsbescheinigung)。


特定部门审查程序:一律适用

依据AWV§§ 60以下规定、AWG第4条第一节第一项以及第5条第三节规定,无论投资者是来自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还是其他国家,均适用部门特定审核程序。但是,特定行业审查程序是只有在涉及投资德国国防技术或军事领域的业务时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一个投资案中,外国投资者获得了 10%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这次的投资案就必须向联邦部报告。


审查程序

联邦部将在收到报告或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启动第一阶审查程序,并且应在这个期间内做出初步裁定(Eröffnungsbescheid)。然后,在联邦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后,就会开始第二轮审查程序,该程序可持续四个月,可延长三个月或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在此期限之后,联邦部应做出最终决定(Abschließende Entscheidung)。如果联邦部未能在这一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则视为收购已获批准。

关于作者:

Roman C. Jüngling 律师曾在埃朗根-纽伦堡大学、吉森大学、雅盖隆大学和美国天主教大学学习法律,在法兰克福高等地方法院担任法律助理,并以优异成绩通过了黑森州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他在美国天主教大学获得了美国商法学硕士学位,并于2009年在吉森大学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


Roman 曾在德国、波兰和美国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际商法领域的实习生、书记员和律师,如法兰克福的安理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的吉布森律师事务所以及柏林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他于2007年获得法兰克律师资格,并于2008/2009年在获得柏林律师资格。自2010年起,他在纽伦堡获得律师资格。2016年,他获得了税法认证专家的头衔。​


工作语言:德语、波兰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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